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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纳税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0:37:03 人浏览

导读:

问:我公司为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货物的批发与零售。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公司内部的各业务部门实行分科核算,对资金的使用采取谁用款、谁付息的办法。因此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财务费用表现为有收有支,这也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一种基

  问:我公司为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货物的批发与零售。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公司内部的各业务部门实行分科核算,对资金的使用采取谁用款、谁付息的办法。因此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财务费用表现为有收有支,这也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一种基本模式。目前,有税务人员提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认为虽是公司内部管理,但业务部门的内部利息收入也应按行业拆借来征收营业税。

  这样一来,原本公司总体是一个纳税人,就变成了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也视为独立纳税人,若如此,是否有必要按科室进行税务登记呢?如此解释税法,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希望对上述观点加以评判及诠释。

  答:鉴于你公司是从事货物批发与零售的企业,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你公司对内部的各业务部门实行分科核算是属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的性质、业务行为并未由此发生变化,对企业内部资金使用采取谁用款、谁付息的办法所涉及的利息收入不应视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或企业之间的拆借的利息。因此你企业不应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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