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办税流程 > 税款缴纳 > 进口货物取得返还资金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进口货物取得返还资金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0:03:38 人浏览

导读:

某电子公司6月6日从境外进口了一批货物,并从海关取得了完税凭证,当月28日境外供货商向公司返还了一部分进口货物的资金。这笔进口货物返还的资金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某电子公司6月6日从境外进口了一批货物,并从海关取得了完税凭证,当月28日境外供货商向公司返还了一部分进口货物的资金。这笔进口货物返还的资金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50号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凡是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