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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申报纳税需报送资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4 23:14:52 人浏览

导读:

一、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三)《转贷外汇利息收入明细表》(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五

一、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三)《转贷外汇利息收入明细表》

(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

(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

(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需要报相应的空表。

三、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四、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税发[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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