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行业职工实行特殊的计税方式
导读:
最近,笔者随县局税收宣传辅导小组到某国有煤矿进行税收知识宣传辅导,发现该矿财务人员在计征矿工个人所得税时,采用按月扣缴方式,但在年终没有进行结算。如矿工老王2005年全年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共370元,而其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14400元。出于职业的敏感,我当即为该矿财务人员解释了相关的税收政策,算了一笔账。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3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用公式表示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矿工老王是煤矿采掘工人,完全适应采用“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计税方式。
老王2005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为:[(14400÷12-800)×5%]×12=240(元),比实际已申报缴纳的370元少130元,即老王2005年多缴纳了130元的个人所得税。
而全矿共有100多名矿工存在上述老王一样被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共涉及金额达10多万元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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