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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如何征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4 16:27:53 人浏览

导读:

据国税发[2000]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15日):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据国税发[2000]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15日):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门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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