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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收取广告费该缴什么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4 11:47:54 人浏览

导读:

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这部分广告费、物业费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我们先来看一下这部分费用的性质。目前,大部分的商业零售企业的做法是和商品供货商签订一个购销合同,确定购货价和零售价的利润差价,一般是20%左右,同时合同约定商场负责统一的促销、经营、

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这部分广告费、物业费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部分费用的性质。目前,大部分的商业零售企业的做法是和商品供货商签订一个购销合同,确定购货价和零售价的利润差价,一般是20%左右,同时合同约定商场负责统一的促销、经营、管理活动并且收取相应的广告费、管理费、物业费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是用于商场统一的广告促销和日常管理的保安、清洁、公共区域维护等费用的开销,在帐务处理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再来看一下“平销行为”的相关规定。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所谓平销行为是指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再购销过程中没有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倒挂。那么商场有“平销行为”吗?国家商业信息中心2002年数据表明:我国销售额前10名超市的毛利率平均水平是12.8%,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连锁百强是11.9%,国外零售企业的平均水平为20.56%。通过数据我们不难看出20%的进销差价属于零售行业偏高的毛利率。因此商场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平销行为,那么这些广告费、管理费等费用是不是属于“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呢?从资金流动的形式上来讲,无论是“返还资金”还是这部分收费都是从供货商收取的流向商场的,但从资金的性质来讲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的先决条件是和购销货物行为有必然联系,是按照商品销售量的和销售额一定的比例、数量计提等方式提取的返利收入或保低收入。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商场向供货方收取的广告费、管理费等费用是和销售量和销售额是没有必然关联的各项费用,其性质不属于“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也就是说,这部分收费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事实上,国家税收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这部分费用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的文件。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规定“沃尔玛在商场内各种促销活动收取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仅在国家,一些地方文件也制定相关明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例如上海国税局地税局联合通知:“商业企业与供货企业保持正常进销差价的前提下,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没有必然联系的各项费用,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管理费、办公费等费用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沪税流便[2001]12号)。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13日发文将现行政策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商业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诸如广告费、管理费、物业费等费用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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