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关业务如何缴税
导读:
“喂,你好!12366吗?我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代理公司,主要业务是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从事的这类业务应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日前,吉林地税12366接到一位纳税人的咨询电话。
12366坐席员查找相关法规后对纳税人说:“您公司的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有关规定,代理报关业务,是直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代理报关业务,是按代理收入的全额计征营业税吗?”纳税人问。
坐席员回答:“不是。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在凭证上有严格规定吗?”纳税人接着问道。
“有。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坐席员说。
“我单位在取得委托方付给的代理费时,应该怎么开具发票?”纳税人又问。
“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坐席员回答。
“谢谢!今后我不会再为这类业务的处理犯愁了。”纳税人高兴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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