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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4 08:24:23 人浏览

导读:

我公司是一家县级石油公司,由于债务沉重,已接近破产,被银行起诉索债。经法院调解,我们与银行达成了以资抵贷的协议,但此项工作的有关涉税事宜我们不太清楚,查阅手头资料亦找不到明确依据,特请教如下:1.企业由于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以

我公司是一家县级石油公司,由于债务沉重,已接近破产,被银行起诉索债。经法院调解,我们与银行达成了以资抵贷的协议,但此项工作的有关涉税事宜我们不太清楚,查阅手头资料亦找不到明确依据,特请教如下:

  1.企业由于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以资抵贷协议,企业用部分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是否应缴纳不动产销售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

  2.如需要缴税,纳税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缴税基数如何确定?

  3.国企脱贫解困中以资抵贷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这方面国家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你来信中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贵公司无力归还贷款,以部分厂房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贵公司有偿转让给银行,贵公司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厂房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同样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贵公司如果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旧厂房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再加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的合计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但是,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率目前应按4%执行)征收增值税。贵单位以设备或汽车抵债,是否缴纳增值税请结合设备的作价情况对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有关税收外,贵公司还需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目前,税法对国有企业以资抵债尚无优惠政策出台,如今后有政策出台,请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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