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导读:
【问题】
我公司给客户签订合同,规定按季度回清货款享受1%的现金折扣。在收到货款后我公司将1%的折扣金额计入了财务费用,请问:
1、1%的现金折扣是否做纳税调整?
2、如果销售货物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该批货物应享受现金折扣1%,实际发生时是否就不需做纳税调整?
3、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后的净额,现金折扣是否属于同一范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明确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的,是否发生现金折扣与原销售发票无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据人社部消息,今年的基础养老金将再次提高最低标准。众所周知,基础养老金是退休人员养老金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了解它的相关政策和发展变化对我们了解自己的退休养老福利有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