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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如何征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4 06:53:27 人浏览

导读: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关于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纳税地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

  关于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纳税地位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纳税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税收管理。

  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的规定,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该公告表明,目前,中国音像协会是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关于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涉及的流转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卡拉OK版权属著作权范畴。按照中国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对于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行为,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上述各项权益收费,均为著作权使用收费,对于收取以上各项著作权费用的行为,均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

  关于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过程涉及的纳税主体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该内容表明,权利人是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是负有营业税纳税业务的纳税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拥有著作权,是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因此,在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过程中,权利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不同的纳税主体,分别负有各自相应的纳税义务。

  关于确定卡拉OK版权使用费涉及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这就是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名义收取的费用,实际包含支付给权利人的版权使用费和自身提取的管理费两个部分构成。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的使用费,属权利人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即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当天,即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关于明确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按照营业税现行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务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然而,权利人既可能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在税收管理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因此,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研究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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