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是实际处置后发生的损失
导读: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即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又要开始了,企业要注意资产损失的扣除事项。
第一,注意区分自行计算扣除范围还是需备案管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除此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企业在发生损失时,首先要对照上述规定,看实际所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范围还是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如果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则及时扣除,避免延误时间;如果不在上述规定以内,则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
第二,注意损失报批的时间。(一)损失发生的年度与实际扣除的年度应一致。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因此,企业应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需要报批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损失发生的年度与实际扣除的年度应一致。例如,某企业2009年10月25日发生一起事故,价值120余万元的设备发生爆炸,该设备已计提折旧7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对此项财产损失,企业直到2010年6月才请有关单位对此损失进行鉴定和审核,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和审批。这样,企业的该项损失不能在2009年度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而只能在2010年度扣除,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过期未申报扣除的损失处理。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但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所以,企业对于当期的损失应早作处理,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类应及时在当期申报时进行扣除,属于税务机关审批类要尽早报批。
(三)损失补偿收益可在以后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明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纳税人在发生财产损失时,可先按有关规定将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在实际收到补偿时再确认收入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假设某企业2010年11月购入材料70万元,运输途中发生盗窃,损失计30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明,但有关财产保险证明票据不知去向,故未申请税前扣除。2011年7月,公安机关破获该盗窃案,企业保险票据也被发现,获得保险公司20万元赔偿,企业才申请扣除。如果企业及时申请扣除,可在2010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第三,注意相关资料的报备及处理。(一)发生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二)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的损失,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四,其他注意事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是实际处置后产生的损失,对于企业未实际处置的减值损失在财务上可以作为利润的减除项,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则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事项。权益法计算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无法辨别事项应尽量减除自身责任。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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