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问题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
导读:
案例:飞扬公司2008年度计提工资185万元,实际发放工资薪金180万元。其中,发放2007年12月工资20万元,发放2008年1月~11月工资160万元,2008年12月工资25万元在2009年1月4日实际发放。该公司将计提的工资185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出解释,“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那么,飞扬公司2008年度实际发放的180万元工资是不是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呢。经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由于当时没有对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明确规范,在2008年1月发放的2007年12月份工资20万元已经在2007年度扣除了。因此,公司2008年度实际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为1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企业在工资薪金的处理上非常容易发生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将工资性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科目,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标准给职工报销的电话费、交通补贴、差旅费等等,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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