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中职工福利费 教育经费的财税政策汇总
导读:
一、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3、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文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三、可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费用项目
1、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财建[2006]317号文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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