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导读:
问:2007年度末,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账面余额为5万元(该金额为2007年度计提且未实际使用,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了纳税调整并补缴了税款);2008年度,公司计提了15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开支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到2008年度末,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该如何作纳税调整(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总额为622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不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因此,贵公司2008年应先使用以前年度已提未用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另本年实际发生的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因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请关注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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