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承租方支付的税费税前扣除有条件
导读:
某家饰公司因业务需要,承租了一户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除承租方支付年租金60万元外,还要支付租赁相关的税费(不含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这些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租赁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租金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12%缴纳的房产税、0.1%缴纳的印花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出租方来说,如果出租方是个人,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承租方支付的税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租赁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换句话说,所支付的税费是否属于租金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
如果税费在租金之内,则不能税前扣除。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支付年租金60万元,如果税费计入租金之内,那么出租方年应纳的税费为:600000×(5.5%+12%+0.1%)=105600(元)。由于在计算这笔税费时,承租方已视同税费包含在60万元的租金之内,它不再是承租方的合理支出,所以这笔税费承租方不能在税前扣除。
如果税费不在租金之内,则可以税前扣除。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支付年租金60万元,如果税费不计入租金之内,那么出租方年应纳的税费为:出租税费的计算基数=600000÷(1-5.5%-12%-0.1%)=728155.34(元),应纳的税费=728155.34×(5.5%+12%+0.1%)=128155.24(元)。此时,承租方实际支付的租金是由支付给出租方的净额60万元和承付的税费128155.24元两部分构成。承租方支付的税费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如果该家饰公司支付的税费不在租金之内,则可以税前扣除。但扣除时,要准备租赁合同、税费票据和含有税费金额的租赁发票的原件,而且一个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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