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案例:解决纳税争议 税款缴纳须先行
导读:
“难道像我这样的纳税争议就没地方可管?”前不久,笔者当地一家私营企业因纳税问题与税务部门发生了争执。
该私营企业打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令私企负责人没想到的是,当他向法院就此案提出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当他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时,上一级税务机关也不予受理。
对此,私企老板感到很不理解。
造成上面这种无人管的局面完全是该私企老板自身的原因。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在与税务部门发生纳税争议时,要想行使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力,其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缴纳税务决定缴纳的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另外,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还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因处罚、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与税务部门发生争议,那就必须先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此,纳税人在与税务部门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哪一类争议,纳税人都要先按照税务部门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之后,才可以行使复议、诉讼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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