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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新政策中的关键点解读系列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5 07:53:05 人浏览

导读:

新政策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修订内容1.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营业税

  

新政策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主要修订内容


  1.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专家提醒


  1.注意征税范围。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凡涉及境外劳务(包括提供或接受)的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应特别注意应税商务合同中包括合同事项描述与约定、签约及履行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2.注意分别核算。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要注意将不同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分别核算记账,分别计算税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合法凭证;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4.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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