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导读: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除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 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外。在会计处理上,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 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 税消费品收回后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 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 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 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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