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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收益应纳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16:08:45 人浏览

导读:

债务重组收益应纳税问:我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从某公司购入一批材料,货款510000万元。因公司财务支出出现困难,2004年11月30日经与对方协商,对方同意将我公司一台设备抵偿债务。该项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00000元,账面原价为450000元,已提折旧120000元,公司已计提减值
债务重组收益应纳税问:我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从某公司购入一批材料,货款510000万元。因公司财务支出出现困难,2004年11月30日经与对方协商,对方同意将我公司一台设备抵偿债务。该项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00000元,账面原价为450000元,已提折旧120000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为6000元,我公司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的账务处理,公司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330000
累计折旧120000
贷:固定资产450000

借:应付账款51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3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76000

与原有的会计制度所不同,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会计制度对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是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且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均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间的差额,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将由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改为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答: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虽然不确认收益,但企业所得税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其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而所谓“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对以设备抵偿债务的行为是属有偿行为。对公司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清偿,相当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项捐赠。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货币性资产的项目包括:“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等”。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重组取得的收益中,有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也有属捐赠性质所得,对此都组成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所以均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其三、债务重组与财产转让损益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计算公司应确认的财产转让收益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300000-(450000-120000-6000)=-2400元;债务重组损益为:应偿还的债务-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510000-300000=210000元。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00-2400=176000元。也就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数额,即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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