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起持股少于一个月个税翻倍
导读:
核心提示: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将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究竟如何征收,新规对股民将带来何种影响,很多股民并不是很清楚,晚报特地邀请苏州地税局相关专业人士为广大股民进行分析,对新规带来的影响一探究竟。
大多数股民应该记得,目前我国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新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苏州地税局相关工作人表示,举例来说,假设张某购买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过一段时间后出售,假设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100万元,则按照2013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不管其持股时间长短,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50%×20%=10万元。
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张某购买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如果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出售,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为100万元的话,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20%=20万元; 如果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内出售,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为100万元的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50%×20%=10万元; 如果超过一年出售,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为100万元的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25%×20%=5万元。
苏州地税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从新规当中不难看出,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新规的发布将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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