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岛: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
导读:
核心提示:税务机关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此种暗象屡见不鲜。接下的时日却“好景”有限。
2012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与国家规定的化工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一致的,才能不征收消费税。新政将有效打击部分企业的逃税行为。
现将与燃气有关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即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届时,燃气市场关联最大的产品当属芳构化装置产出的芳烃产品,芳烃属调和产品,若按汽油、柴油标准征收,生产企业亦难适应如此税负,根据目前信息按石脑油征收税率可能性较高。
芳构化企业待消费税征收后,即将面临一系列困境。利润压缩,通常条件,醚后碳四与芳烃差价2000以上,企业才有利可图,近阶段,醚后碳四主流6550-6800元/吨,芳烃主流8150-8250元/吨,价差1350-1700元/吨,可谓“入不敷出”,消费税犹如雪上加霜,将利润空间再度压缩。芳烃定价,醚后碳四受民用气影响,即市场化决定,或许疑问芳烃可抬高价格来弥补税负的压力,然而此举异想天开,芳烃高于汽油暂不现实,仅能考虑降低原料成本,但主营降低原料价格亦难妥协,价格的博弈平衡将在政策出台实施后挖掘、调整。下游需求放缓,芳烃价格本就居高难下,如征收消费税后,企业必将此部分成本转嫁到下游用户,高价会抑制部分调油商转向其他替代产品,缩减芳烃市场用量。
尽管利空占据主导,但具体影响以及下游的应对策略让我们明年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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