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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为垃圾处理保驾护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1 06:20: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目前,广州市正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垃圾堆积、臭气扰民,相关部门为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设施设备,倡导垃圾分类和处理做了大量工作。垃圾处理这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人人有责,税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有力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为解决全城公共垃圾处理问题保驾护

  核心提示:目前,广州市正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垃圾堆积、臭气扰民,相关部门为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设施设备,倡导垃圾分类和处理做了大量工作。垃圾处理这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人人有责,税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有力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为解决全城公共垃圾处理问题保驾护航。

  政策一: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垃圾处置业务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1128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方向。(樊丽明 罗斯 陆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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