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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成功阻止首例滥用税收协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0 16:20:26 人浏览

导读:

近日,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和多次税企磋商,市地税局首次驳回一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认定其滥用税收协定套取协定优惠,要求非居民企业按规定补缴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缴纳税款。日前,该笔120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已在税局入库。据介绍,某香港人在开曼群岛成立一家

  近日,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和多次税企磋商,市地税局首次驳回一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认定其滥用税收协定套取协定优惠,要求非居民企业按规定补缴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缴纳税款。日前,该笔120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已在税局入库。

  据介绍,某香港人在开曼群岛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在香港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定股本1万港元,实际到位100港元。该公司于2007年投资深圳一公司,股权比例为14%。深圳公司于2009年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2010年法人股解禁后,香港股东公司开始在二级市场减持出售所持股份。

  从形式上看,本案是香港公司直接转让内地公司股权(股票)并取得相应转让所得,但这种所得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协定待遇,税务部门提出质疑:一是公司成立目的。香港公司与深圳公司基本同一时间成立,香港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投资内地资本市场;二是注册资本,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00港元,其资产规模与取得的巨额投资收益不匹配;三是公司人员组成。仅有董事、秘书和会计员3人,没相应专业投资人才,其功能与收益不匹配;四是资金来源。由于公司注册资本低,公司对深圳公司投资大部分来源于开曼股东公司;五是经营范围。除一笔深圳公司投资外,香港公司基本无任何实质性经营业务和经营所得;六是公司经营决策。香港公司虽为投资公司,但其融资、投资、减持等决策行为均来自于公司外。

  基于上述分析,税务部门认为开曼群岛作为国际避税地,与中国没签税收协定,而香港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本案香港公司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决策、人员结构和实际经营等因素均难以否定其“导管公司”地位。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部门驳回其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由于举证充分,企业最后认可并补缴了相应税款。

  据了解,滥用税收协定是非协定缔约国居民通过在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做法获取其本不应该享有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深圳毗邻香港,香港企业在深投资相当普遍,由于香港实施来源地税收管辖,加之香港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根据安排规定香港企业可以在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和财产转让收益等方面享受协定优惠,这就为一些非协定国家(地区)企业利用香港作为“踏脚石”转投内地企业博取税收利益提供可能。本案查处不仅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而且彰显了国际税收公平,体现了OECD基本精神。 (曹明君 黄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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