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动态 > 新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9 20:12:04 人浏览

导读:

2011年2月起,使用虚开发票的单位及个人,最高可被罚50万元,假发票转让信息的介绍人也要连坐。29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

  2011年2月起,使用虚开发票的单位及个人,最高可被罚50万元,假发票转让信息的介绍人也要“连坐”。

  29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

  自治区地税局票证所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办法》将罚款数额上限提高了10倍,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据乌市税务稽查人员介绍,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

  对此,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为防假发票扩散,此次规定,非法代开发票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同时,新《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假发票是如何猖獗的

  据乌市地税稽查部门办案人员介绍,每当新疆地税部门推出新版发票时,制售者就会马上在税务机关购买一张发票,然后将这张真发票火速送往北京、广东等地,由那儿的制售团伙依样制版,然后按这张票号依次连起来批量印制。有奖定额假发票就大量由内地流入新疆,一本面额为500元的假发票,黑市价大约在200元左右。

  以面值100元的餐饮业发票为例,每本一万元,给商家开出时,收取成本费10元左右,按国家规定,该本发票应按5.5%的比例纳税550元。

  但同样一本假发票,从假票贩子手中购买,每本的价格是150元左右,而不法分子的成本仅仅只有5元钱左右。就在商家使用假发票的同时,应该缴纳的550元税款流失了,但流失的还不仅仅是550元。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年终时,要缴纳25%的所得税,假发票的使用,致使这更大部分的税收也同样流失了。

  假发票猖獗的背后

  首府税务稽查部门人士分析,使用假发票者主要是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他们为了逃税、漏税,购进假发票开给消费者;还有一些是出差人员为了中饱私囊,购买餐饮、住宿等假发票回去向单位报销;更有一些医院、学校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通过使用假发票冲抵贪污公款造成的账面亏空,或者把吃喝玩乐、用于行贿受贿的花销用假发票掩人耳目。

  乌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介绍,假发票在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败坏了社会风气、诱发了犯罪并滋生了腐败。如今,假发票制造既有买方市场又有卖方市场,而低成本、高利润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税想方设法购买假发票或通过报销假发票从中牟利。

  假发票有制造、出售、使用三个环节,其中前两个环节是根治假发票的重点。但因税务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很难及时查获制售窝点。发现使用假发票者,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制假者可处以最高1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这些罚款额度,对制售假发票者来说根本无关痛痒。

  “不过,现在好了。”这位负责人说,新《办法》将发票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高至50万元,将打破发票贩子的金饭碗,势必从源头上阻击发票违法范围。

  今年以来,乌市国税、地税、公安联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已查获各类印章448枚,用于非法制造假发票的电脑主机18台、打印机18台、手机16部,国税假发票84845份、地税假发票1151914份,并在乌鲁木齐市碱泉一街查获私印新疆地税定额假发票60万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