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导读:
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8]43号
发布日期:2008-7-29
执行日期:2008-8-1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大国税发[2008]127号,以下简称《联合登记规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地方税务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地方税务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 81号)规定,在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事项时,统一使用本单位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其他环节应当按照本规程及相关印章使用规定,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
第五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税务登记资料,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归档时限和具体资料明细在本规程各章节中明确。
第六条 税务登记实施属地管理,其原则包括: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一)制造、生产、加工类纳税人,以制造、生产、加工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类纳税人,以销售场所所在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无固定销售场所的,以工商注册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工商注册地办公的,以实际办公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纳税人,以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其他行业纳税人,以工商注册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工商注册地办公的,以实际办公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 设立税务登记
第七条 企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联合登记规程》规定,向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第九条 税务登记资料传递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周二、周四到市联合登记机构领取纳税人办理联合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联合登记机构将设专人每日传递资料;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到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领取资料的时间,但应当保证资料传递的及时性。
(二)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收到资料1日内将《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给各管理科(所)。
第十条 管户分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户分配岗应当在收到联合登记系统转来的登记信息1日内进行管理科(所)分配或在纳税人前来办理落户手续时即时进行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新分配未落户提示信息或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通过电话或到实地催办落户。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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