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动态 > 增值税免税项目,您享受了吗?

增值税免税项目,您享受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6 05:05:28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其中纳税人权利第八条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即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

  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其中纳税人权利第八条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即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税法同时还规定了很多项目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待遇,归纳起来主要有七大类。

  一、农业类

  1.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同样免征增值税。(3)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仅限于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混合饲料的定义。(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资源综合利用类

  1.风力发电免征增值税。风力发电是指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应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应达到GB13223—2003第一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3.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应不低于60%。

  4.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5.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三、文化类

  1.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2.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医疗类

  1.避孕、计生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五、个人类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六、进口类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4.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七、其他类

  1.软件、电子出版物、嵌入式软件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实行征前减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10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免税项目

  享受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程序

  目前,重庆市国税局把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税收减免及审批权限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报批类税收减免由市国税局各税种管理部门按税种、审批权限、税收减免方式、税收减免审批条件、附列资料等进行列表明确。非行政许可类按照《非行政许可审批减免税项目(流转税部分)》执行。如遇税收政策有新的规定或附件未列举的,市国税局各税种管理部门将及时维护、更新。

  备案类税收减免及管理权限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区县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备案类税收减免由市国税局各税种管理部门按税种、管理权限、税收减免方式、税收减免备案条件、附列资料、减免税申请期限等进行列表明确。

  特别提示

  第一,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第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第三,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