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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要 当以宽民为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5 22:52:15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里,出现了92个您。但是,这份看似温馨的告白书并没有博得普遍叫好,反而激发了公众对纳税人权利的热议。其实,该公告在某些方面还算是诚实的。公告的权利部分,甫一开头就开宗明义地声明了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里,出现了92个“您”。但是,这份看似温馨的“告白书”并没有博得普遍叫好,反而激发了公众对纳税人权利的热议。

  其实,该公告在某些方面还算是“诚实”的。公告的“权利”部分,甫一开头就开宗明义地声明了“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是一种专指权利,是纳税义务的“子目录”下的权利,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那种普遍权利。

  也难怪公众“围观”——万不该的是,起草者给公告戴上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么一顶大帽子(实为一则“纳税须知”而已),但偏偏这么一来,适得其反,一下子激活了公众的权利意识,唤醒了中国沉睡的“纳税人”。

  纳税人,公民之别称。在法律上,其相对应的主体不是税局,而是政府。也正因如此,可以与纳税人对等商谈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可能是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甚至政府,也并没有与纳税人商谈权利与义务的绝对对等性,而是只能在全国人大既定的税制框架下与前者进行协商,所以,增减税率、新开税种、扩大税基等涉税之事,均应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履行听证等程序。这也是政府征税合法性之法理基础。

  中国的税制理论,承袭自前苏联的教材,所以,我们今天的教科书中税收的概念还在表达“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忽视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人们(承认君权、成立政府)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同理,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财产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人们捐赠一部分私有财产,是为了更好地享用剩下的财产。也就是说,纳税人缴税是有偿的,他除了需要政府提供安全保护,还要求政府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即福利)。说得形象一点儿,政府就相当于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后者唯一不同的是,政府征得的全部税收,除最少限度地用于行政成本外,均应用之于民,不得有任何利润。

  这次各界呼声最高的,乃是想知道“缴纳的税钱怎么花”的知情权。而唯有此,才是一种与义务相对等的核心权利,而其更进一步的权利则是,纳税人有权决定自己缴纳的税款怎么花,这也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之具体落实。因此才有“财政是一国之政治在经济上的总体现,而税负则是其核心”之说。在发达国家,税法普遍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公民管理国家的生命线。

  一个国家的税制必须有它的稳定性,政府不能随意扩税,也不能有“征税任务”之说——而事实上,各级税局“提前、超额完成全年征收任务”的说法相当普遍,其本身就有违“税收法定”的原则。今年以来,“税收任务”一词有变本加厉之势,征收部门随意对老百姓的月饼、房补车补等微薄的福利进行课税,令人叹为观止。

  可以说,此次税务总局主动向社会告示权利,并不惜放下身段用92个“您”以示谦下,应是当前查税风暴山雨压城之形势下,缓和征缴关系紧张的一种公关举措,甚至是更进一步扩大税基的一种前兆。

  果不其然,公告发布后的次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有关向无租使用房屋、出典房屋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等征收房产土地税的通知,也难怪网民说“不惜掘地三尺”。

  自金融危机以来,有关部门在调控经济时出了不少“互相矛盾”的招数。如在出口形势恶化之后,一边大呼扩大内需,同时却又把变相扩税的大刀挥向普通工薪阶层来抑制消费;财税部门一边不断增加经营者的各种成本,一边又称今年“全年结构性减免税费规模将达到5500亿元”。而其所声称的结构调整,实则可能进一步加剧投资与消费之间的结构错位,管理层在利用财税手段调节经济方面,尚需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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