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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引出的税款补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5 19:59:01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南山区地税局检查发现辖区内一户企业通过借款隐匿员工发放奖金,并不按规定扣缴税款,该局责令企业补缴了个人所得税2925元,并给予了罚款处罚。据了解,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2008年4月的记账凭证中有一笔现金支出内容是向赵某付往来款185

  近日,南山区地税局检查发现辖区内一户企业通过“借款”隐匿员工发放奖金,并不按规定扣缴税款,该局责令企业补缴了个人所得税2925元,并给予了罚款处罚。

  据了解,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2008年4月的记账凭证中有一笔现金支出内容是“向赵某付往来款18500元”,会计分录借方记“其他应收款”、贷方记“现金”。形式上似乎并无问题,但细心的税务人员却发现作为原始凭证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存在几点问题:一是单据上没有公司财务章;二是没有收款人签名;三是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签字也只有姓且均为一人笔迹。

  税收管理员随即提出了对这张“白条”的疑问,该公司负责人称“赵某”是公司员工,此笔支出是赵某向公司的“借款”。可当税收管理员通过核实员工花名册没有发现“赵某”时,该负责人又改口称“赵某”是记账时的笔误,应该是公司另一名员工。然而当税收管理员要求提供这名员工的借条或收据时,企业表示无法提供,负责人仍坚称此笔支出在会计处理上是没有问题的。

  通过反复询问和核实,税收管理员明确告知企业,会计分录没有问题并不能证明税务方面没有问题,同时公司用近乎“白条”的原始凭证入账既不符合会计规定也不符合税法规定。最终,该公司负责人承认,这笔支出实际是向员工发放的奖金,并愿意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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