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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5 12:51:15 人浏览

导读:

纳税申报制度对于现代国家的《税收征管法》来说是一个核心制度,它关系到税收能否合法及时进入国库的问题。我国《税收征管法》修改在即,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已经成为大众和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前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纳税申报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

  纳税申报制度对于现代国家的《税收征管法》来说是一个核心制度,它关系到税收能否合法及时进入国库的问题。我国《税收征管法》修改在即,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已经成为大众和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当前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纳税申报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原则性地规定了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使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纳税人的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申报代理业务发展滞后。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代理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代理申报服务的需求。

  此外,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纳税人在这一环节提出许多保护自己权利的需求。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增强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要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之所以会产生以上问题,主要是因为税务机关人员仍然有较强的官位意识,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得到遵从,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对申报代理制度的认识不够。目前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仍然认为缴税是税务机关的事,只要税务机关不找上门来就不缴,更不愿意进行纳税申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整体的法治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各类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水平也不高,税务代理行业还很不发达。

  国外立法的借鉴

  由于纳税申报制度不仅符合民主纳税思想,有利于增强公民自觉纳税意识,而且能配合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几乎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大多数国家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应按期申报有关纳税事项,如不申报,无故延期申报或不实申报,都要接受严厉的处罚。

  纳税人必须按期提交纳税申报表,表明承担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申报期限一般由各具体税种法予以明确规定。有按年申报的,也有按季度、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义务,但各国一般允许有例外,即延期申报。如出现自然灾难、战争等,纳税人可事后申报。

  在申报方式方面,各国一般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或是电子申报。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已成为主流趋势。目前,申报手段的现代化已成为发达国家申报纳税的一个显著特点。如加拿大联邦税务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居民报税自我评估和审核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指导纳税人进行自我评估和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美国,税务机关还制定了鼓励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优惠措施。大多数国家规定了修正申报制度,即纳税人申报后如发现有错误,无论是有利于自己还是不利于自己,均可进行修正申报。

  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和税制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使得税务代理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和繁荣。多数国家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税务代理制度。这些国家税务代理制度的共同特点是,税务代理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代理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代理法规,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鼓励纳税人正确申报方面,值得特别介绍的是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其设计目的就是鼓励纳税人置备完备的账簿文书,在健全的账簿文书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申报。凡能根据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会计用语,指会计工作的账务处理工作,包括填制凭证、登记账目、结算账目、编制报表等)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者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各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按期申报有关税务事项,对不申报、无故延期申报或申报不实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我国纳税申报制度进行改革

  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应该进行改革。

  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完善纳税申报立法。应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以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增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意识和提高遵从度。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我国应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

  大力推行税务代理申报制度。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规范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理清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应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采用申报激励措施,促进依法自行申报。我国对未申报以及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给予一系列申报程序以及税收上的优惠。

  对我国《税收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笔者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是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新的规定,即对连续3年依法、如实申报者,税务机关可给予在税收程序上的优惠,具体措施由国家税收征管主管机关制定。

  税务机关应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二是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网上申报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化签名报送的各类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不得限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专门的税务师或税务律师代理纳税申报。

  对于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经纳税所在地的税务局长批准,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在税收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具体优惠待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按期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未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最后纳税申报,所有纳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稽查前申报。如果发现已经作出的纳税申报与应缴纳税款不符,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修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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