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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自然人股东减持纳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5 07:33:29 人浏览

导读:

自然人股东减持再投资也需纳税专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万国华[0.04-2.50%]教授□本报记者胡潇滢国税总局严查大小非逃税者,减持交税一触即发。在大小非减持中,一批自然人股东获取了巨额财富,但未被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小非减持者,尤其是

  自然人股东减持再投资也需纳税

  ——专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万国华[0.04 -2.50%]教授

  □ 本报记者 胡潇滢

  国税总局严查“大小非”逃税者,减持交税一触即发。

  在“大小非”减持中,一批自然人股东获取了巨额财富,但未被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大小非减持者,尤其是自然人,究竟是否应该征税,并且征税与否的合理性如何?昨日,记者采访了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万国华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对大小非减持所得征税符合税法原理

  《证券日报》:您认为是否应该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尤其是对于自然人股东,是否有必要进行征税?

  万国华:首先,从税收或税法本身的原理来讲,税收有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功能或作用,国家也正基于此对国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进行调节的,再分配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与和谐。现在股市大小非包括自然人大小非股东减持获得如此之高的利润收入,就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所以理应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税收。

  其次,证券交易所得本来就应该征税。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二级市场交易所得进行征税有两种模式:直接视为所得比例征税或并入个人所得征税。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尚未完备,因此一直暂缓征税。但暂缓并不等于不征税。况且,大小非交易的股票是从一级市场投资或购入形成的,所以其交易或卖出行为也很难适用目前国家规定的对二级市场买卖暂缓征税的规定。

  并且,我认为我国证券税收体制的正确做法是,不仅仅应该对大小非股份解禁所得进行征税,也应该对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利润收入进行征税,相反应该取消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

  再次,我国税法对于自然人减持股份所得未曾征税,目前是一个税法征收制度方面的失误或漏洞。大小非的减持股票所得实际上是在一级市场一种制度上的红利分配,而通过制度上红利分配,不是交易的所得,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逻辑上实在说不过去。大小非通过投资所得,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二级市场不征税的行列,可按照财产转移所得征税。

  大小非抛售所获得的巨额收益不纳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是暴利。完全可以就此开征一个暴利税,税收立法技术上来解决这个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其实并不难。

  对已经套现大小非无追溯性

  《证券日报》:如果对大小非减持所得征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也确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对已经减持的自然人,是否有追溯性?

  万国华:立法法理有个基本原则,即“新法不理旧事”。所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针对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征税的具体规则之前,自然人大小非的减持所得并不会纳税,税法制定后,也不具有追溯力。

  《证券日报》:新华都[29.60 0.17%]总裁陈发树先生减持紫金矿业[9.91 3.23%],套现累计近30亿,其发言人李欣表示,这部分钱在年底之前用于再投资,的话,就不用交税。对于她这样的说法,现有的税法规定,对于减持后所得再用于投资的部分是否免征税?

  万国华:这个要看是个人减持再投资还是企业减持再投资。如果是企业的话,那么分配之前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应该予以扣除。但是陈发树作为一个自然人,这个就不适用了。

  并且现在资本市场上,很多企业的所有者,其个人收入缴纳的税收并不高,因为很多高管通过将收入转移,通过将收入转入企业,然后企业再将这部分钱用于投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应扣除这部分营业成本,从而达到了个人避税的目的。

  二级市场有盈有亏不应成不纳税的理由

  《证券日报》:有部分股民并不赞同征税,并认为,如果盈利了征税,那么亏损了是否要补贴?对这一说法,您如何看?

  万国华:从法理上来说,税法就是有所得有所税,无所得无所税。个人在二级市场上有盈有亏很正常,但不应成为不纳税的理由。

  比如企业亏损年度不纳税,并不意味着盈利年度也不纳税。当然,企业所得税是年终结算的,那么个人二级市场抛售所得,也可以一阶段或一定期限征一次,这个就需要设计一个证券税收征收机制。

  并且从证券税收机制的影响来说,对二级市场买卖收入征税,也能够限制投机,鼓励和发展长期投资行为。

  国税总局严查“大小非”逃税者,减持交税一触即发。

  在“大小非”减持中,一批自然人股东获取了巨额财富,但未被征个人所得税。近日,关于“大小非”以及个人炒股是否征税的讨论日趋白热化。“大小非”中机构股东减持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大小非”中自然人股东减持是否征税却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事情。

  暂免个人所得税只针对二级市场

  ——专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梁俊娇教授

  《证券日报》诚邀著名专家学者和法律界知名人士探讨,对于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是否应该征税。

  □ 本报记者 胡潇滢

  “大小非”减持高峰十月已至,资本市场上造成的富豪神话也不胜枚举。

  对于一夜暴富的自然人“大小非”,套现所得是否纳税,并且征税与否的合理性如何?昨日,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税收学院梁俊娇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有所得税界定较模糊

  《证券日报》:目前资本市场上大小非减持获利甚多,但是并未有明确的税法对其收费,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

  梁俊娇:目前的税法对于大小非,尤其是自然人大小非是否征税,税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个界定很模糊,现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其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于没有列举到的项目是否征税需要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因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制度缺陷。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中,对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但是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是否纳税却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当初财政部、国税总局在下发《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时, 处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为了鼓励发展资本市场,对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免税,那时候的法律规定大小非是不能流通的,因此从当时的政策背景来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只是针对的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

  二级市场买卖与“大小非”面临风险不同

  《证券日报》:您认为是否应该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尤其是对于自然人股东,是否有必要进行征税?

  梁俊娇:国外对资本利得征税,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来体现的。尽管各国政府为了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大多采取了轻税政策,但对资本利得征税是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政策,所以对大小非减持征税是有必要的。

  《证券日报》:对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是否有征税的必要?

  梁俊娇:大小非所持的股票大多是原始股,当时持股成本很低,抛售获得百倍千倍的溢价,所以征税是有必要的。但是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有涨有跌,所以其承受的市场风险和大小非是不一样的,不能把二者等同看待,对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并不合适。

  抛售股票的用途 不改变其所得的性质

  《证券日报》:有些自然人大小非套现所得以千百倍暴涨,有人提出应征暴利税,您如何看待这个暴利税征收的说法

  梁俊娇:暴利税很难制定一个标准,我并不主张征收暴利税。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规范高收入人群,如遗产税等。

  《证券日报》:自然人大小非抛售股票后再投资,是否可以免税?

  梁俊娇:抛售与再投资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次抛售属于第一个层面的“取得所得”;二级市场买入再卖出,再卖出的资金也可以用以消费、再投资,那是第二个层面的“资金运用”,不能将两者弄混。无论股票抛售所得用于什么用途,都不改变其所得的性质,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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