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没缴税出租人须先垫
导读:
基本案情2003年1月1日,某市一家商场为了扩大商品经营规模,将商场二楼租赁给张某开办医药超市,合同约定每年租赁费为10万元,超市由张某独立经营。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商场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市国税局一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出租商场一事。
2003年2月25日,一分局对商场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医药超市1月份销售医药取得营业收入20万元,未申报纳税。在一分局责令限期缴纳后,商场仍未缴纳税款。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商场的开户银行,从商场存款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共计7800多元。
商场不服,认为商场不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一分局应该向张某收缴税款和滞纳金,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市国税局一分局的处理决定。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谁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商场缴纳租赁费,应当就其经营医药的收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商场认为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是正确的。
2.一分局能否扣缴商场的存款缴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但是商场并没有依法向一分局报告出租的有关情况,商场应该承担张某纳税的连带责任。因此,一分局依法扣缴商场的存款缴纳税款是正确的。
3.一分局扣缴商场的存款后,商场可以要求张某偿付已扣缴的存款。协商不成,商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张某追偿。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纳税主体,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如不报告,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发包人或者出租人还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营变动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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