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导读:
农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提升新疆农业市场化、产业化水平和经营层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加速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近些年来,随着特色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深入实施,新疆国家粮食安全后备基地、优质商品棉基地、特色林果业基地、优质畜产品基地四大基地建设初见成效,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下,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逐步成长和壮大,新疆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新疆农产品加工增值和整体利用水平仍然较低,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规模小、数量少、产业链短、加工转化率不高,农产品加工业尤其是精深加工业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为进一步支持新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吸引更多区外企业来疆投资,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国家和自治区已有财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度增加农产品加工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通过信贷贴息方式扶持企业发展,自治区经信委每年应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和鼓励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六、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且符合新疆特色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目,自治区财税部门将积极争取国家纳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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