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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1 22:30:28 人浏览

导读: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市财政审定返还5%所得税。2、2000年内,经市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定,应纳耕地占有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边征边返还。3、新办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期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市财政审定返还5%所得税。 2、 2000年内,经市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定,应纳耕地占有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边征边返还。 3、 新办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2年内将其上缴的所得税返还。 4、 凡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内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应纳所得税地方分成25%返还。 5、 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国外投资 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及以上,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减免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2、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能低于10%)。 3、 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分得利润再投资,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4、 鼓励类项目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说。 5、 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的,内销比例不限。 6、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共享受优惠政策 1、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投入的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样机、样品(包括种子、种苗等)、试剂、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和高技术元器件、国内无法加工制造而需要到境外加工制造的个别高新技术产品零部件等,可协同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给予便利和优惠。 4、 国内外单位及个人用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合资、合作联营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利益分配由双方自主协商。 5、 对提供出口订单的高新技术产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的卖方信贷,及时安排贷款。贷款银行可作为该项出口的结算银行,以出口产品的贷款抵扣还贷,出口退税优先办理。 6、 支持企业创造条件在境内和境外发行股票,筹集发展基金,对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及设备所需的用汇,优先安排。 7、 企业可自主引进、聘用国外的技术专家到企业工作。企业的科技、商务人员公务出国(境)优先办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申办多次往返港澳地区证件的指标费给予免收。 8、 凡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等单位工作,且年工作日30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的博士后、博士、在国外留学二年以上(含二年)并在我区领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或项目带头人,均可依《中山火炬开发区博士津贴暂行办法》申请博士津贴(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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