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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1 22:22:02 人浏览

导读: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有关增值税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在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时,可按法定17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有关增值税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在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时,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如果您是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您是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您在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要忘记分别核算销售额。因为如果您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税务机关将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所以,聪明的纳税人朋友,您应该知道怎么选择了。 (四)不少纳税人朋友可能会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所谓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列入国家级和列入中央部委、省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一至三年。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营业税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有关营业税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不例外)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那么,什么是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呢?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区;昌平园区、丰台园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区电子城、西城德胜科技园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在开发区内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办的那天起三年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高新技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四)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可参照如下规定: 1、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那么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如何定义呢?主要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而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适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2、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能结转抵扣。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能结转抵扣。 4、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进出口税税收优惠规定 (一)对于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享受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对于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交付的软件费,可以享受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软件费包括哪些费用呢?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三)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纳出口关税。 4、如果保税货物由于现实需要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且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请进口许可证。 六、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技术转让问题税收优惠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淮,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在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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