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个税减征优惠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根据税法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额每月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期限一般为三年。
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岁,女满55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个人。烈属是经民政等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对于损失较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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