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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公司避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02:03:49 人浏览

导读:

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词汇,这个概念的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基地公司被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我国基地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来源收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或
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词汇,这个概念的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基地公司被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我国基地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来源收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或资产税,或干脆不征这类收入的国家,这种国家被称为基地国;出于与第三国进行经营的目的,而在一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它责任公司称为基地公司。所谓第三国经营,包括通过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进行的营业和借于控股公司仅仅是为了收取外国子公司支付的利息、股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用这两方面的活动,因为基地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它被在基地国之外的企业合法地加以利用,这个企业既可能是其股东或其它权益所有人生活的母国之外,也可能就在母国之内,从实践中看,基地国已成为避税地或低税国的代名词,因而基地公司构成了避税地功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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