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筹划 > 企业所得税筹划 > 企业股票长期投资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股票长期投资的所得税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8 20:26:41 人浏览

导读:

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则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

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权益法则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是持股比例。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是会产生影响的。

[案例1]

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1月1日以每股1元的票面价格购入深圳柯星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票,占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经济特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显示的净利润为80万元。2000年3月20日,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的20万元股利。假设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除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外,没有其他投资。

[筹划分析1]

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1999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1999年12月31日,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

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虽然实现了80×25%=2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江西福宏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实际收到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的股利,因此不必作任何账务处理。而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其他投资,本年的投资收益为零,不必就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

(3)2000年3月20日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的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投资收益 20万元

这笔投资收益应计入2000年的所得额,在200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所得税:

20÷(1-15%)×33%=7.765(万元)。

这样,1999年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的所得税延迟了1年才缴纳。如果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留在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而不汇回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则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在账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避免了企业的这部分企业所得税。

[筹划分析2]

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采用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1999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2)1999年12月31日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80×25%=20(万元)的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0万元
贷:投资收益 20万元

由于这笔投资收益是在1999年确认的,因此,199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就这笔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

20÷(1-15%)×33%=7.765(万元)。

(3)2000年3月20日收到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的20万元,冲减长期投资账户: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长期投资 20万元

即使重庆顺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鸿运实业有限公司仅可以不作第3笔分录,但仍然要在1999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在1999年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仍然要补缴所得税7.765万元。

[特别提示]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收益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就可以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以长期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无心避税,由于股利的发放一般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款应该在收益实现当期就缴纳。这实际造成了税款的滞纳现象。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利益。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单位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适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所得税。

因此,成本法和权益法不是随意可选择的,如果投资企业想通过两种方法的选择进行筹划,关键在于控制自己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股权的比例,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