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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22:01:20 人浏览

导读:

对资产转让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1.资产转让收益的处理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2.受让资产计价的处理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

  对资产转让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资产转让收益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受让资产计价的处理

  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账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3.税收优惠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

  资产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4.前期亏损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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