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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17:04:3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京税二[1994]433号文件规定:(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二)生产经营期

  根据京税二[1994]433号文件规定: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四)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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