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导读:
问题:
1、我单位2008年度实际支付职工工资500000元,分别提取了职工福利费70000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2500元,实际支付了职工福利费60000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0000元。所得税汇算时分别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和2500元。2009年度实际支付职工工资400000元,分别提取了职工福利费56000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0000元,实际支付了职工福利费66000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2500元。请问老师: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就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调整?是否可以看作时间性差异进行转回?
2、我单位2008年度与某公司签定了长期场地租赁合同,每年按合同金额100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但对方一直未开发票进行结算,我单位也未付款。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我单位就此款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009年10月该公司向我单位开票后,我单位支付了此租赁款。请问老师: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我单位可否就此款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答复: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2009年汇算清缴时,必须就两项费用超过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但2008年及2009年调整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在规定的比例之内扣除。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08年的费用不能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因此,2008年度的租赁费10万元只能在2008年度补充扣除,由此造成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企业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或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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