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
导读:
我是一家集团性公司,我们总公司在海南,在上海、广州各有一家分公司,总、分公司的税率不一样,请问季度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局网站回复内容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第二十三条规定: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您公司应按照以上规定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的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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