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导读: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刘雯婷 韦凡) 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鼓励企业的捐赠行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企业在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所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需通过申请,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定期公布名单,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市地税部门提醒,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在5月底结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前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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