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清算收益是否可以否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清算收益是否可以否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05:57:43 人浏览

导读:

问:企业终止经营,清算期收益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三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

  问:企业终止经营,清算期收益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终止经营时,应首先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期的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终止经营后进入清算期,按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此时又进入另一个独立的清算所得纳税期间,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作为清算所得,它虽然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但也属于企业的所得,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未超过5年期限的亏损进行弥补。


小编推荐

现金流量表如何编制(经典总结)

《如何做出纳工作》—日常事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汇总)

新会计制度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薪支出与应付职工薪酬配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