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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是否适用平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04:11:24 人浏览

导读:

咨询内容:我公司于2009年一季度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3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我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选择的是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方法。

咨询内容:我公司于2009年一季度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3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我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选择的是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方法。我公司在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后的余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这里的“实际利润额”指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另外,如果纳税人采取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还可以减去“减免所得税额”。而“减免所得税额”是指当期实际享受税额式减免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同时也不属于“减免所得税额”项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对其所得的减免),因此,对采取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平时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当包括技术转让所得,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待你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再依法予以抵减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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