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02:48:33 人浏览

导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序号减免类型政策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时间审批权限资料程序审批时限(工作日)1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国务院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

序号

减免类型

政策依据

办理条件

申请时间

审批权限

资 料

程序

审批时限(工作日)

1

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列举 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并取得广西区经济委员会的确认函,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以上。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并占全部收入70%以上的次年

减按15%税率实际降低税负的次年

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内资企业提供广西区经委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7.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转呈市局

20

3.市局转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9

2

西部大开发二免三减半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3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1.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的标准。[page]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并占全部收入70%以上的次年

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6.内资企业提供广西区经委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7.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转呈市局

20

3.市局转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9

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四条、桂政发〔2008〕61号第九、十九条、桂财税〔2009〕39号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4.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次年

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批文复印件;

或: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或: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或: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3.适用桂政发〔2008〕61号第九条第(三)项的,提供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凭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

4.涉及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审核的,应提供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page]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4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国税函〔2008〕850号、财税〔2008〕149号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5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国税函〔2008〕850号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6

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page]

备案管理

纳税人应于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7

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纳税人应于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8

对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备案管理[page]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技术转让或出口合同副本;

3.境内技术转让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技术转让收入凭证及账务处理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9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日起

备案管理

季度预缴期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汇算清缴期间补充备案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0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page]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取得发票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表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专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是否有将专用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

1

11

软件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并进入获利年度的当年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区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复印件

3.进入获利年度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2

集成电路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

1、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经认定并进入获利年度的当年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进入获利年度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page]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3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在广西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截止至2009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银监会批准设立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4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国税函〔2008〕251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暂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年度汇算清缴时附报

审核确认

1.全年工资表复印件。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审核

5

3.区(县)局登记台账

1

15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page]

3.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及可加计扣除费用支出的范围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年度汇算清缴时附报

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审核

6

 

16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财税〔2009〕70号

1.安置残疾人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年度汇算清缴时附报

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4.与残疾人员依法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安置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证明;

5.支付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有关凭证;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证明;[page]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7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国税发〔2009〕87号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年度汇算清缴前

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报告;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p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国税发〔2009〕81号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申请加速折旧的第一个年度汇算清缴时附报

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报告:包括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等内容;

2.说明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的证明材料;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9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财税〔2008〕117号

1.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年度汇算清缴时附报

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核算材料;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