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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应把握好三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00:40:39 人浏览

导读:

风险提示:目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接近尾声。税务部门业务人员提醒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不能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一律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
风险提示:

  目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接近尾声。税务部门业务人员提醒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不能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一律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实,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统计口径要小于鉴定报告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且两者的适用情况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其次,老高新技术企业经未重新认证,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各项补贴应区分收入性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况且,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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