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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14:59:37 人浏览

导读:

文号:国发(1986)3号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日期:1986年1月7日实施日期:1986年1月1日终止日期:1994年1月1日类别:税务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全文第
文  号: 国发(1986)3号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颁布日期: 1986年1月7日 实施日期: 1986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1994年1月1日 类  别: 税务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全文   第一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 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 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十级超额累进 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 所得税额,加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 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具体加征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 生产经营的;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   第六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 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应当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歇业、合并、联合、分设、 改组、转业、迁移时,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清缴应纳税款和缴销发票。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建立帐册,正确核算盈亏,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 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二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 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税 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 酌情处以应补 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 务机关的决定缴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 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 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度起施行。  附表 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      ------------------------------------------------------------- -------------   距 |  全  年   所   得   额   |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元)   ------------------------------------------------------------- -------------   *  |不超过1,000元的         |   7 |       0   *  |超过1,000至2,000元的部分  |  15 |      80   *  |超过2,000至4,000元的部分  |  25 |     280   *  |超过4,000至6,000元的部分  |  30 |     480   *  |超过6,000至8,000元的部分  |  35 |     780   *  |超过8,000至12,000元的部分 |  40 |   1,180   *  |超过12,000至18,000元的部分|  45 |   1,780   *  |超过18,000至24,000元的部分|  50 |   2,680   *  |超过24,000至30,000元的部分|  55 |   3,880   0  |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     |  60 |   5,380   ------------------------------------------------------------- ------------   超额累进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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