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14:54:30 人浏览

导读:

文号:(92)财预字第102号标题: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颁布日期:1992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0日终止日期:类别:预算科目与预算会计颁布单位:财政部内容: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
文  号: (92)财预字第102号 标  题: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2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 1992年10月1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预算科目与预算会计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库: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税发〔1992〕137号《股份制 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 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个体及个人入股的 部分,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 (“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此项收入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就地上 缴地方财政。   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 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简 化手续,此项收入平时暂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应分成的 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和股息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投资 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投资的作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结算问题   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地方应分成 的部分,年终决算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 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名单及其缴纳的“所得税”数额(并附影印的“缴款 书”)和投资比例,经我部财改司审核后,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七类“股份制企业所 得税类”一个“类”,“类”下设置第254款“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 255款“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56款“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 得税”,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 用本科目。   在“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 股利收入”一个“款”。款下设置第1项“中央股利收入”,中央投资的红 利和股息收入,适用本科目;第2项“地方股利收入”,地方投资的红利和 股息收入,适用本科目。   四、关于缴库问题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各级税务机关比照国营企业所 得税的缴库手续办理。   股份制企业红利和股息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使用“一 般缴款书”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