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14:08:21 人浏览

导读:

文号:(87)财税79标题: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颁布日期:1987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87年7月1日终止日期:1997年9月8日类别:税收颁布单位:财政部内容: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根据1997年9月8日
文  号: (87)财税79 标  题: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7年6月2日 实施日期: 1987年7月1日 终止日期: 1997年9月8日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加强对联营企业分配利润的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保证税款 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对其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营企业所在地与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制度,加强 对分得利润一方缴税的征收管理。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在其分配利 润时,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开具“分得利润通知单”,通知投资方所 在地税务机关及时督促分得利润一方按期缴税。   二、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 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外,为了防 止逃税避税,对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以及不完全分配利润或分得利润 不按规定汇回原地完税的,经查实后,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八级 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就地入库。同时,开具“完税证明通知单”寄 送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投资方税务机关据此不再征收所得税。   对联营企业就地征收的所得税款,按照我部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布的《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和联营 企业工商登记所确定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分别按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 体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其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 税务机关核定。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分得利润通知单(略)   完税证明通知单(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