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关联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8:12:22 人浏览

导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是指单笔借款、还是合计借款、累计借款?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是指单笔借款、还是合计借款、累计借款?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累计借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08/13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